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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酒店刺客”怎么办?

更有甚者,面对高额利润的诱惑,宁愿"毁约"以谋取更高的收入。旺季房费乱象并非只此一期,去年12月,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点附近酒店一房难求,不少房价翻10倍,原本114元的普通单间一夜之间涨至千元也曾引发热议。

节假日期间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原因,适当的涨价是合情合理的。三年疫情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旅游行业的萧条,但这并不能成为部分无良商家坐地起价、单方面毁约的理由。上海瀛泰(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翁冠星律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首先,除非是疫情时被征用等特殊情况,酒店价格原则上属于市场定价,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因此,面临由市场需求增加导致的酒店加价,只要属地主管部门没有限价命令或者加价幅度在限价令以内的,本身并不违法。

翁冠星进一步分析指出,但是这里要分类讨论,即加价的时间点。"如因短期需求增加,无论是国家级考试、节假日或者音乐会展会等,酒店涨价在先并如实公布,住客下订单在后的,这尽管不符合商业道德但仍然属于市场的合理运转范畴内,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旅客如仍然入住,则应视为接受价格调整;如旅客认为价格过高,可以更改行程或者更改酒店。相关主管部门也不宜随意过多介入市场行为。"

翁冠星指出,另外一种,是旅客事先以平日价格预定了酒店以后,酒店为能够在热门时间段以更高价格将房间售出,以"无房"、"民宿不做了"等理由诱导住客退订,或者单方面取消订单的,都属于《民法典》项下的违约行为,同时也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消费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酒店服务提供方赔偿相应的损失,主管部门也有权进行惩罚。

翁冠星援引法条解释,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五十五条等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酒店擅自解约导致消费者另行订房产生损失,酒店应当退还已付款,并支付消费者另行订房导致的差价损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酒店虚构解约理由、虚构价格等以谋求差价不当利益的,该酒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酒店支付三倍的损失。

另外,他认为,酒店的这种随意涨价的行为,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顾客可收集证据向酒店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现在实务中的问题在于,我们监管部门对于第一种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市场行为介入过多,对于酒店毁约并涨价的行为,处罚又不足,施加在消费者身上的举证责任过重,酒店毁约后另售的收益远大于处罚金额。"翁冠星总结时强调。

(责任编辑:卢其龙 CN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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