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王女士再次发布视频,表示自己坚决不接受和解,称:如果仗着人多最先恶意出手打人者,哭一哭就能道歉和解的话,那以后类似事情只会只多不少。她希望打人者杨女士一家能够得到应有的处罚,并表示自己目前已经咨询了律师,打算提起行政复议。
王女士得到了网民几乎一边倒的声援和支持。网民发文纷纷力挺表示,王女士明明被打在先,并且还是因为“熊孩子”不断吵闹,出言制止遭到对方家长扇耳光,“这种行为肯定是正当防卫啊!为什么是互殴?”也有网友提出,是不是以后遇到类似事情,只能不还手不还口,任由“熊孩子”和家长打人骂人?“法律保护的到底是什么?”
进展
当事另一方和警方暂未作出回应
8日上午,封面新闻记者通过相关渠道试图联系到当事另一方,但未果。查询发现,当事另一方也未通过网络等方式回应此事经过。同时,事发车厢有摄像头,双方纠纷冲突后列车长第一时间到场劝阻控制局面的时候也通过记录仪采集了相关画面。截至目前,警方尚未对此进行通报,具体事发的完整经过、调查处理情况,有待进一步的详情披露。
声音
普通公众视角看“互殴”
连续数个话题触动“和稀泥”争议
记者梳理发现,网友近乎“一边倒”地支持该女子不要和解,要复议。建立在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基础上,绝大多数普通网民表示,自己就是认为这对当事的王女士不公平,继而不断跟帖和发文对她进行声援,“不然以后可能遇到这类事的就是自己,我该怎么办?尺度怎么把握,我才能解决问题又可以全身而退?”
无独有偶,最近几天,同样一起因为“互殴”认定引发的争议事件中,山东胶州某小区居民被一名醉酒上门的人殴打,警方处理结果是,二人为互殴。对此,据网络上的信息披露,当时处理此事的当地派出所所长解释,“他打你你不能还手,否则就是互殴。”
两个事情,被网民拿到一起比较,认为都有共同的性质:由挑衅或者无理一方先毫无理由地发动攻击,被打一方被迫还击,处理结果也相似,被认定为互殴。
进而,有资深法律人士指出,从立法的本意来看,司法的作用是要打击违法犯罪,并以此威慑再犯者,从而维护社会安定,让民众获得安全。“互殴”认定之所以引发争议,是因为普通公众对于生活当中类似无理蛮横又唯我独尊的现象已经忍无可忍,倘若打人惹事者的肆意妄为,得不到应有的教训,极有可能他们以后还会在社会生活中继续横行,于人于己于社会都会酿成更大的恶果,一味无原则的“以德报怨”只会助长他人的恶习,对社会也是另一种形式的伤害。
“两高一部”发布的《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图源:最高检网站)
“两高一部”发布的《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图源:最高检网站)
观点
被打还手到底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观点一:“还手即互殴”认定标准与正当防卫设立初衷相悖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互殴的具体认定标准有多种观点,此事中认定的还手即互殴,此种情形的基本形态表现为一方殴打另一方,另一方还手,形成两人对打局面。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人员经常会将此种情形认定为互殴,进而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久而久之,“还手即互殴”成了一种习惯性的认定标准。
郭刚认为,该认定标准会给防卫者无故追加义务,导致正当防卫的虚置,造成犯罪圈的不当扩大,其认定结果往往会有失公允,与正当防卫的设立初衷相悖,也与刑法的保护机能不合。
他说,如果基于目前网上有的信息,从情理角度分析,当事人先被孩童侵扰,而后又被对方家长扇耳光继而还手,受人同情,从法理角度分析,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等综合判断,若当事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有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那么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若当事人有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而没有防卫意图,则其行为属于互殴。
对于被打还手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的问题,在普通争吵、偶发矛盾的场合,对于一方先动手的行为,应认定为不法侵害,不论还手一方是否提前准备工具,其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造成先动手一方轻微伤、轻伤的,属正当防卫,不负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造成先动手一方重伤、死亡的,依据必须说的标准,结合案发时间、地点、工具等现场情境综合认定是否防卫过当。在此过程中,先动手一方造成还手一方任何程度损害的,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观点二:“和稀泥”或助长“动不动就动手”的底气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王万琼告诉记者,正当防卫和“互殴”,实践中确实很难区分,但需要把握二者的实质,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行为,属于“正对不正”;而相互斗殴则是互相加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不正对不正”。
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都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受伤就对双方加以处理,仅仅将可能具有的防卫因素作为情节酌情考虑。这种处理方法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看似“简单方便”,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既不符合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也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何舆论大多对王女士表示同情?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在读法律硕士肖明静告诉记者,该案认定为“互殴”,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解决,是在告诉公众法律在保护这种用武力解决问题的方式,以后遇上生活琐事纠纷,都可以用武力解决,可以去激怒对方、可以去恶意挑衅甚至可以伤害对方,而对方要么就忍受,要么就反击,一旦反击则无人能把控节奏、预料后果,那么就可能承担治安甚至刑事责任,要么忍,要么担责,最终导致挑事一方有恃无恐,被挑事一方提心吊胆,期盼不要遇见有人闹事。这不符合“正义价值观”,这种导向也将最终损害司法权威。
他们建议,在动车车厢等公众场合中,要注意约束自身及家人言行;发生矛盾时,过错的一方应好好说话,好好沟通,而不是采取暴力手段。同时也期望通过该案有一个清晰的指引、教化功能,通过法律手段遏制住主动挑事、动手的风气,以实现公众期待的朴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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