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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古籍整理活活掐死(2)

但是从读者的角度而言,联合国《公共图书馆宣言》称“自由地、不受限制地获取知识、思想、文化和信息,是个人行使民主权利和获得平等发展机会的基础”。又称“公共图书馆是知识之门,应不分年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社会地位,向所有的人免费提供服务”。我国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也称“善本、孤本以及不宜外借的书刊资料,只限馆内阅览,必要时,经批准可向国内读者提供复制件”。即便是《文物保护法》,也明确称“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这些法规都没有规定不能复制,相反是主张复制与利用的。照我个人理解,就古籍而言,任何人都有阅读古籍的权利,都可以编辑古籍的内容,并出版发行,且享有该书的“编辑著作权”。

那么,在何种情形下,古籍收藏单位可以拒绝读者阅读、钞录或者复制古籍呢?窃以为在下列特殊情况下是可以的:其一,古籍因年久失修,已到触手即碎的程度,在尚未修复或正在修复中;其二,古籍因展览等原因,正在使用过程中;其三,因阴雨天气、湿度太大等原因,阅读古籍将对该书造成损害等。但这也都是在特定条件下的理由而已。

我们再来论古籍与文物的关系。《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这其中当然包含善本古籍。但古籍是文物中的特类,即其基本功能是一部书。可是在我国的现代图书馆里,一些管理者却忽视了这一最基本的功能。从书的本质角度讲,古籍与我们手里的一本普通书没有任何区别;但由于其又有文物的属性与价值,因此便与普通书有了区别。这种区别就在于为了保护其不被损毁与遗佚,所以不能买卖,不能借出,不能撕毁,不能批改,不能无数次地复制与拍照等。但这一切保护措施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也就是供读者阅读,供学者整理、研究与发表。正如《南方都市报》采访中山图书馆特藏部主任林子雄先生所言:“藏书是为了用,藏而不用还不如不藏。”《文物保护法》也主张“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如果将古籍当作不可触摸的文物来看待,就完全违背了作者著书是为了传播与流通这一初衷,也使书籍丧失了传递知识这一基本功能,同时也与《文物保护法》等的法律精神相违背,而物化了的古籍也就只成了缥缃紧裏、高束锁钥、遮灰蒙尘、虫蛀风蚀的废纸而已。

关键词: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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