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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后悔送养女儿寻女30年,为何引争议?(2)

此事上了微博热搜后,许多网友却表达了反感。

在人们朴素的价值观看来,这对夫妻既然当初选择把孩子送人,现在孩子也有了一个比较好的归宿,如果真的是为孩子着想,或许不应该去打扰她的生活。

法律也有着类似的规定。

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此前施行的收养法均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而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说,从法律的层面来说,蒲女士夫妇与杨女士之间没有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使蒲女士夫妇反悔,收养关系需要送养人、收养人双方协议解除,还要征得养子女本人的同意,除非养父母存在虐待、遗弃等行为。

而接到民警的消息后,不了解自己身世的杨女士表现得很排斥,不愿配合工作,甚至拉黑了民警的电话。警方劝了她半年,杨女士才最终同意与亲生父母相认。

于是,舆论质疑这样长达半年的“劝解”是否超越了公权力的边界?

夫妇后悔送养女儿寻女30年,为何引争议?

夫妇后悔送养女儿寻女30年,为何引争议?

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

要时刻注意法律边界

夫妇后悔送养女儿寻女30年,为何引争议?

2021年7月12日,福建警方在“团圆行动”中帮助3个失散20年以上的家庭重新团圆。视觉中国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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